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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时间:2018-01-26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任子行)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景晓军代人持股事项,未在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5期定期报告中准确、完整披露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任子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第3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21条和《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任子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景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是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烯碳)五项会计处理导致*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795.24万元,少计负债172.5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费用1,967.74万元,虚增净利润1,967.74万元。同时,*ST烯碳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及控股子公司重大对外借款事项。*ST烯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第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3条、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14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志明、熊帅辉分别采取10年和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柏某新系吉林森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森工)以人造板业务等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人造板集团出资、参股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高福波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信托)董事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福波与柏某新存在频繁的通讯联络,吉林信托控制使用吉林省九圣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长春恒信投资中心的证券账户买入“吉林森工”2,223.1万股,获利约4373.3万元。此外,涉案账户累计买入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达5%时,吉林信托没有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而是超比例买入325.6万股,成交金额约4102.5万元。吉林信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73条、第76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2条、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吉林信托违法所得约4373.3万元,并处以约4373.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二是林竹兰系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秦川机床)2016年12月《企业财务快报》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竹兰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秦川机床”10,100股,获利5,289.88元。林竹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没收林竹兰违法所得5,289.88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蒋政时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在从业期间内,蒋政控制使用“李某均”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买入股票金额合计约4.7亿元,获利约5.3万元。蒋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蒋政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约5.3万元,并处以约10.7万元罚款;同时,对蒋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