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7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时任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全波及时任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何建东与严某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67条所述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件。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申科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何全波、何建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申科股份董事会秘书陈兰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二是嵊州市永宇冲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宇冲片)对2014年以来存在的11起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对2016年以来存在的10起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6年10月24日,永宇冲片的债权人嵊州市峰帆贸易有限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永宇冲片进行破产重整,2016年10月28日,永宇冲片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永宇冲片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5条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永宇冲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永良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邢利、钱纪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和3万元罚款。三是王俊元时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鼎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王俊元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6,000万股“华鼎股份”,并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证券账户接盘买回。2016年11月7日至12月14日,王俊元又通过本人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800万股“华鼎股份”,并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证券账户接盘买回。王俊元的上述减持行为不构成真实减持,王俊元向华鼎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华鼎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王俊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1条、《证券法》第193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责令王俊元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郑一帆、樊云系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利电气)收购苏州贯龙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一帆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百利电气”30,000股,没有违法所得;樊云控制使用“吴某”证券账户买入“百利电气”115,400股,获利约3.8万元。郑一帆、樊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郑一帆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樊云违法所得约3.8万元,并处以约11.3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张锋于1993年12月至2017年1月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联证券)任职,徐斌武于2008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国联证券任职,两人均为证券从业人员。2009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18日期间,张锋控制使用其配偶林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获利约9.4万元;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徐斌武控制使用其配偶王某及他人证券账户交易买票,共计获利约189.2万元。张锋、徐斌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199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张锋违法所得约9.4万元,并处以约9.4万元罚款;没收徐斌武违法所得约189.2万元,并处以约189.2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扎实推动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