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5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妥善解决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困难、问题,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在前期《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规定,经商相关部门,依法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坚持保证质量与应披尽披原则,力争按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二是区分不同情况,对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规定可以延迟披露年度报告,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三是实事求是,对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因受疫情影响延迟披露、审计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进行相关处理。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对滥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中借机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事中事后的核查、追责,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公告》是在资本市场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在疫情期间采取的必要应急措施,体现了实事求是、尊重市场、依法治市、依法防控的理念和精神,彰显了“监管温度”。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指导证券交易场所、有关派出机构等做好《公告》发布后的落实工作,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提供政策支持,服务企业规范发展,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附件1:【第22号公告】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docx
附件2:《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附件3:关于《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立法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