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30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及其董事长庞庆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庞大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5万元罚款,依法对甘肃盛达集团(以下简称盛达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盛达集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满堂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军保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浙江证监局依法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美都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闻掌华、翁永堂、徐国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旭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庞大集团及其董事长庞庆华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遗漏披露庞庆华通过收益互换进行的相关融资安排,庞大集团同时还未按规定披露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披露其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盛达集团未真实披露控制他人账户持有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盛达矿业”)和控制他人账户将2160万股“盛达矿业”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的相关情况;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在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近几年,随着我会监管执法的不断强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大幅提升,但其他类型重大事项的披露质量依然有待提升,较为多发的如未按规定披露重要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股权质押情况、重大诉讼情况、被调查处罚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则体系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种类多样,内容丰富,凡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依法及时披露,充分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会将依法对各种类型的信息披露披露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