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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宗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时间:2018-09-30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王凯操纵“中电电机”案作出处罚,对王凯处以300万元罚款;依法对阜兴集团、李卫卫操纵“大连电瓷”案作出处罚,对阜兴集团、李卫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阜兴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一栋、郑卫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50万元罚款,对阜兴集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宋骏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依法对马永威操纵“中水渔业”案作出处罚,没收马永威违法所得14,520,571.09元,并处以29,041,142.18元罚款;依法对马永威操纵“宝鼎科技”案作出处罚,没收马永威违法所得8,778,917.7元,并处以17,557,835.4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网站)

  上述案件中,王凯实际控制47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连续买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对“中电电机”实施了操纵行为;阜兴集团、李卫卫签订理财协议,先后控制使用25个机构账户和436个个人账户,通过高杠杆配资集中资金优势拉抬股价、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虚假申报以及利用信息优势等方式对“大连电瓷”实施了操纵行为;马永威实际控制48个账户,通过配资借款,集中资金优势,利用连续买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对“中水渔业”实施了操纵行为,此外,马永威运用相近手法对“宝鼎科技”实施了操纵行为。

  近年来,借助杠杆资金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违法行为的新特点,部分违法行为人为获取更大的资金优势,放大非法收益,通过民间配资、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加杠杆”实施操纵,动用的巨额资金在二级市场兴风作浪,扭曲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影响个股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向市场释放虚假信号,严重干扰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活动,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杠杆型”操纵行为所借助的资金杠杆渠道往往风险承压能力较低,普遍存在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机制,在市场行情下行或者个股风险释放过程中可能会触发股价下跌连锁反应,放大风险波及范围和影响深度,进一步加剧市场风险,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从严打击各类操纵市场行为,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