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3 来源:新三板投教
案件简介: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近年来,证券期货领域操纵市场行为的手段不断翻新,操纵形式更加多样,更加隐蔽。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
前述案例中,唐某博等人正是利用了幌骗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从中获利。前期,因法条的局限,对新型操纵行为的处罚常常采取兜底条款。《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使得处罚依据更加明确,有法可依。无独有偶,证监会依法查处的廖某强违规操纵市场案,廖某强正是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通过建仓、荐股、卖出等系列行为牟利,属于“抢帽子”操纵行为(“黑嘴”荐股操纵)。因此,及时将新型操纵手段纳入法条中,有利于严肃追究操纵市场犯罪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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