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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 | 累积投票制的践行与规范

时间:2021-09-29 来源:投服中心

公司治理中,选举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是公司的大事。与股东大会职权行使紧密相关的是投票方式,而董事、监事的选举,又会涉及到累积投票制。那么,什么是累积投票制,该种投票方式有什么特殊性和价值,一起来了解下。

现代公司立法大多对累积投票制有规定。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实际上明确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情形。简而言之,累积投票制与直接投票制相对,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的一种投票方式。

不过相较于直接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在投票方式上有它的特殊性。《公司法》对其定义有规定,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直接投票制是股东按照一股一票原则直接进行投票。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则是股东按其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人数的乘积来进行投票,按最终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比如,要选3个董事,每1股就有3票,也就是说每股的表决权被成倍放大了。

对于累积投票制,《公司法》规定的是“可以实行”,并未做强制性要求。但在具体制度规范层面,对累积投票制的推行,还是非常积极的。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7条更是明确规定:“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这表明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其实施累积投票制是有强制性要求的。但是梳理上市公司章程可发现,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在累积投票制的实施上并未满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这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行制度规范之所以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因为其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和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确有特定价值。

首先,累积投票制具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价值。累积投票制实质上是通过改变投票方式来尽可能保障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理论上,大股东具有持股优势,若采用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大股东只要持股达到51%,就可选举出全部符合其意愿的董事或监事。而累计投票制突破了一股一票的限制,表决权被成倍放大后,票数也可以集中使用,实际上增加了中小股东“以小博大”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对大股东来说是一种制衡,体现了以实质公平来代替一股一票的形式公平。

其次,累积投票制具有完善公司治理的功效。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发展的目标。累积投票制的积极推行与构建现代公司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相吻合的。客观而言,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需要持续探索的过程,难以一蹴而就。因此目前进一步推行累积投票制的适用,十分必要。此外,《公司法》作为组织法,依组织法的逻辑,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组织成本,提高治理绩效。有学者曾研究过特定时期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发现累积投票制被写入公司章程后,能够抑制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侵占,并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公司治理绩效。这表明累积投票制如果使用得当,能够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激励作用。

不过也应当注意到,当前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效果仍不乏探讨的声音。比如,在当选规则上是否必须适用差额选举、应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是要以单独提案抑或合并提案的方式提出、应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等因素,都将影响甚至消解累计投票制的作用。

诚然,从制度之花开出实践之果确实任重道远。累积投票制作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权利平衡的一种工具,又涉及到表决权数、应选人数等数量关系的精确计算,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可以说是价值判断与技术理性的高度融合。制度规定不够详尽以及具体规则衔接不到位都会影响到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效果。对此,整体来说,应当着眼于影响累积投票制实施的具体因素,加强制度规则之间的衔接,进一步明晰累积投票制实施的一些操作细节,形成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完备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而言,也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合身”的实施细则,以做到量体裁衣。从长远来看,这对于认知和践行累积投票制无疑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