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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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退市案例(六)——中弘股份退市案例分析

时间:2022-04-18 来源:本投服中心

一、退市依据

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弘股份或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上述情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4.1条第(十八)项、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18年11月8日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中弘控股于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2018年12月28日终止上市并摘牌。投服中心对该公司的退市始末进行了归因分析,供广大中小投资者参考:

二、退市归因分析

(一)公司财务造假虚增利润,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

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显示当期营业收入为28.42亿元,同比增加31.26%。而在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明确要求对北京市的商办类项目进行监管。根据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2017年北京商住房成交仅5409套,同比下跌94.6%,成交均价跌幅超过30%。公司主要产品北京御马坊项目和夏各庄项目均包含大量商住房,在北京加强商办项目调控的背景下,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增长显得极其异常,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但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中弘股份违规扩大12家子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中弘股份虚增前三季度利润8.58亿元。通过虚构房产销售虚增2017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亿元、5.91亿元。

本次财务造假事件反映出公司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不到位,严重打击了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告被立案调查后的4天内,公司股价从1.01元下跌至0.77元,跌幅达23.76%,换手率累计达到14.55%。投资者纷纷选择用脚投票,公司也面临面值退市的困境。

(二)控股股东连续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根据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及其关联方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2016年中弘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43.67亿元,2016年末天津广某归还所有占用资金。2017年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162.45亿元,2017年末天津广某占用公司资金61.38亿元。

中弘股份2017年资产负债率已经达到81.26%(2017年房地产行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2.10%),有息负债率达到79.93%(2017年房地产行业平均有息负债率为43.49%),偿债压力极大。而控股股东置公司困境于不顾,2016-2017年连续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加重了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投资者行为分析

2018年8月14日晚,中弘股份公告因公司涉嫌虚增业绩被安徽证监局立案调查,股价跌停并首次跌破1元,收盘价为0.94元,成交额3.2亿元。随后股价便在0.71元至1元之间波动,成交量显著放大,公司股东户数于当季度达到历史最高的274498人,截至公司终止上市回落至189655人,居于正常交易时的平均水平,说明投资者在此期间可能更多的从公司“保壳”的角度进行博弈,而忽视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