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 来源:宁夏证监局
一、法条原文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何正确理解《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
•强调证券公司的“卖者有责”原则。新证券法将“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投资者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等证券公司经营原则纳入,强化了投资者保护。
•明确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原则。一方面,投资者应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另一方面,投资者在听取证券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于具体划分标准,可以参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突出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明确证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