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

什么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代表人诉讼

时间:2024-10-22 来源:宁夏证监局

一、法条原文

九十五条第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九十五条第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九十五条第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二、如何正确理解《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代表人诉讼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人数确定的证券代表人诉讼

适用前提:“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是指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即其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故人数确定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数众多”的标准应与《民诉法解释》保持一致,即10人以上。

代表人的产生: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代表人可能在起诉时就已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出来,也可能因存在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情况而出现一部分当事人进行代表人诉讼,另一部分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局面。

代表人的权限:本次新《证券法》未做特别规定,故应遵循《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规定,即“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加入制”下人数不确定的证券代表人诉讼

适用前提:“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也即在起诉时原告人数尚不确定。

法院公告登记程序:人民法院就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初步审查→结合案件初审结果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登记→相关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裁判效力:仅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直接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需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认定权利人请求成立的,可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九十五条第三款:退出制证券代表人诉讼

新证券法规定的“退出制代表人诉讼”,可以看作是“代表人诉讼+退出制+公益诉讼”的结合体,吸收结合了上述制度的各自特点,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

由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排除了个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代表人的可能。

参考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声明退出制,投资者保护一旦参与,判决效力及于所有适格的受害者,除非受害者明示退出。

对于是否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新证券法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主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