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 来源:宁夏证监局
一、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是相对于股东直接诉讼而言的,当股东自身权益受到直接侵害时,其可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当股东因公司利益受损而致使自身权益间接受损时,则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2.本条第4款规定在原有股东代表诉讼的基础上,对于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全资子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形,增加了新的权利救济途径。母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代表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当全资子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时,母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不仅包括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将归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所有,而不是直接归属于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
5.股东代表诉讼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为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监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为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