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

“典”亮生活|侵权责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时间:2025-05-23 来源:民法典科普

 

前 言

 

 

交通事故突然发生时,责任与赔偿就会成为中心议题。在车水马龙的十字路口之间,除了交警手中的责任认定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更像一位无声的守护者,用法律条文编织起立体化的权益保障网,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繁忙的交通网络中,每一次碰撞都可能牵动多个家庭的命运。朋友借车后发生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司机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网约车发生事故平台需要担责吗?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探索这些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法律问题吧!

 

 

 

法条链接

01

 

《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02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04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05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06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07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08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09

 

《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0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01

 

朋友借车发生事故

车主需要担责吗?

老张将私家车借给好友老王使用,老王在驾驶途中因操作失误撞倒路边护栏,导致车辆受损并需赔偿护栏维修费用。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老王负全责。老张接到赔偿通知后感到困惑:自己未实际驾驶车辆,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车主仅在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其过错情形包括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车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告知、明知借用人饮酒仍出借车辆等。

本案中,若老张在出借车辆时已确认老王持有有效驾驶证,且车辆年检合格、制动系统正常,则无需承担责任。但若老张明知老王当日饮酒仍借车,或明知车辆设备零件有磨损情况却未告知,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责任划分方式既能够保障受害人权益,也能防止车辆所有人承担过重风险。在交通安全层面,既能保障车辆流通使用的便利性,又能督促车主履行审慎出借义务。

 

 

02

 

司机肇事逃逸后,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司机王某在深夜驾车撞倒骑电动车的刘某后逃离现场,次日被交警查获。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两种保险本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减轻肇事方和受害人的经济负担。但保险公司拒绝了对该起事故进行理赔。此时受害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条款强调“交强险都需先行赔付”原则,明确逃逸行为不影响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但商业险的赔付规则与交强险有所不同。商业险的赔付需要依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来执行。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驾驶员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因此在大多数商业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将逃逸行为明确列为免责事由,可以拒赔。因此本案中,刘某可要求交强险先行赔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可向王某追偿。这样既避免了受害人因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而陷入救济困境,能在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同时,通过商业险免责条款,对驾驶人起到了督促作用,促使他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积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从而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03

 

网约车发生事故,

平台需要担责吗?

网约车在为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交通事故纠纷。郑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快车服务,途中司机吴某因分神操作导航系统,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郑某颈椎扭伤。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向平台提出赔偿诉求时,平台以“司机系独立合作方”为由拒绝赔付。该责任划分应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13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司法实践中,若平台对司机准入审核、服务定价、订单分配具有实质控制力,可能被认定为"被挂靠人"。因此受害人可同时主张平台、租赁公司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制度设计强化了运输组织者的管理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公共交通安全。结合上述条款,本案中,如果平台通过服务协议对司机进行约束,掌握定价权和订单分配权,已构成实质运输服务提供者身份,应与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且无运营支配权,则责任主体仍为吴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中,《民法典》通过第1208-1217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完善、全面的归责框架。从车辆流转关系到新型出行模式,从商业运营到日常互助,既注重填补损害的现实需求,又兼顾社会行为的合理预期。如此,既能明晰责任承担维护合法权益,也能引导各方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共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构建。

 

图片素材源自网络(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