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0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 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 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 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 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 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 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 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 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 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 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 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 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 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各相关部门按职 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 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交通 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 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 成熟的新业态,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 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 责)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 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 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 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 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
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 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中央 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 别负责)
(二)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 量、平台(含 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 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 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允许 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 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 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 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 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 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场监 管总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 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充分发挥“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 效能。(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 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推动 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 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 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国务院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 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 差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 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 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鼓励平 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 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 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 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 工业、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 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智能制造 和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 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 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