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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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1-20 来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我区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 意见》(国办发〔2017〕9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围绕推进“军转民、民参军”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军民资源互通共享等重点领域,推动民用高新技术向国防科技工业转化,军工先进技术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大力提高军民融合企业“参军能力”,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电子元器件等行业优势民口企业进入军工领域发展,提升国防科技工业配套规模和实力。重点支持“军转民”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引导区内外军工先进技术、优质资源要素深度融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军民融合产业规模,推动全区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等具有科技研发、信息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办理军工涉密咨询服务资质,为全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高效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编制宁夏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名录,对获得军工保密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并享受国家军品减免税政策、国家武器装备科研项目支持资金以及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科技创新等专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构建军民融合产业集群以提升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发展水平为重点,支持各地开展新型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格局。支持银川市依托军民融合产业园,利用智慧城市优势,围绕国防保障、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材料应用等领域,构建新型军民融合产业体系,打造高端装备制造、现代信息产业、卫星数据应用产业集群。支持石嘴山市围绕稀有金属材料及制品、特种钢丝绳、高端金属合金材料、镁及镁合金、大飞机轮胎和军用轮胎、新型高温耐火材料和特殊管材等军民两用产品,发展镁铝合金产业,促进武器装备轻量化,打造新材料产业集群。支持吴忠市依托中国自动化(吴忠)产业园,推动仪器仪表、高端控制阀在核工业、军用舰艇和民用船舶上实现国产化应用,进一步延伸金属铝、金属镁等深加工产业链,推动高端铸锻件、智能焊接机器人、精密轴承向军民两用高端市场发展,打造智能仪器仪表和新材料深加工产业集群。支持中卫市围绕云计算、大数据、卫星数据应用、军民两用飞艇制造等产业,打造信息化和航空航天产业集群。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积极创建自治区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争取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和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对列为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基地)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在项目、资金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建立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库,谋划和实施一批带动性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军民融合项目。围绕“专精特新”定位和主导优势产业,鼓励支持银川军民融合产业园等军民融合园区或入园企业,投资军民融合高新技术产业及高附加值产品,重点支持增材制造及3D打印、智能控制阀、电子元器件等先进装备制造军民融合项目,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优势的铍材制品、高温难熔金属及涂层、大功率超导脉冲变压器、百兆瓦级特种电磁元件等国防军工能力建设,推动石墨烯、蓝宝石、碳化硅等新材料深加工和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依托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宁夏数据与应用中心、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宁夏分中心、国家级空间数据云平台(灾备中心),加快卫星开发应用、军民两用飞艇制造等军民融合项目建设,推进相关领域产业化进程。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支持区内外军民融合企业在我区设立分公司、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对新建成项目优先享受新型工业化、两化融合等政策资金,支持申报国家智能制造、信息化、工业强基工程等专项政策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四、推动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加强科研平台共建共用,促进科技基础资源军民互通共享,推动相关科技项目军民共同论证实施。通过自治区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等政策,引导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攻关,推动解决军民融合领域共性关键问题。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对标先进进行转型升级,有针对性地补齐短板、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全面落实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等政策,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领域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对首次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4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对外省(区、市)来宁设立军民融合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并开展科研和技术服务的,给予5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重大工程配套项目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支持申报享受自治区科技创新专项政策资金。对在全国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大赛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胜奖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我区独立或联合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及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创建的各类国防科技创新平台,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市场监管厅)

   五、全面落实战略合作协议积极争取中央军民融合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支持,争取军队和军工集团在我区布局重大军工项目和军转民产业化项目。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央军委联参战保局、中国航天科技、中国航天科工、中国资源卫星中心等部门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银川市、中卫市等地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与军工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科研院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定期协调落实协议具体任务。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区内外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国家重大专项、重点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等科研项目,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家涉军重点高校共建国防科技工业特色学科、开展科技创新等方面合作。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合作签约项目,待建成投产后,优先享受自治区有关减免税政策和自治区工业化、科技创新专项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教育厅、国资委)

   六、提升军民融合服务水平积极衔接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军工集团采购平台,建立完善自治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及信息查询点,指导区内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参与信息共享。组织军民融合项目精准对接,开展分行业“军转民、民参军”双向对接活动,定期召开全区军民融合产业推进会,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技术咨询服务;提升军民科技成果交流和技术信息互通水平,充分发挥宁夏技术市场作用,促进相关领城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高效对接。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和项目进入国家《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争取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积极培育引进一批在军工技术转化、项目引进、信息对接、企业培训等方面有专长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军民融合专业化服务,促进军民两用技术转化,按规定给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财政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厅)

   七、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展编制《宁夏军民融合产品推荐目录》,引导支持各地在城市规划、智慧城市建设中采用我区军民融合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鼓励自治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区内军民融合企业产品和技术服务,打造一批军民融合产品和技术服务试点示范。对自主或联合研发填补国内空白或在该领域有重大突破的首台(套)军民融合产品(设备、技术)企业,支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首台(套)资金补助政策。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参加国内外官方机构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军民融合相关展会,对参加国外展会的按实际参展展位费给予70%补助,最高10万元;对参加“宁夏名优产品全国行”等活动的企业免收展位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等财政专项资金对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国家及自治区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重大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重点军工科研生产项目和军工技术转化服务项目。各地应安排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军民融合产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军工先进技术向民用转化、民用高新技术向军工转化的军民融合项目,以及军民融合企业能力建设等项目。对引进军工先进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列入自治区科技创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和相关产业基金支持范围,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军工科研项目、承担重大配套任务、申报享受国家专项资金和有关基金。全面落实国家“军转民、民参军”税收优惠政策,对利用军民两用技术生产民品的企事业单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

   九、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军民融合企业通过募集上市、上市融资、债股联动、发行债券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提高企业资产证券化水平和融资能力。鼓励已上市的军民融合企业在证券市场再融资,募集社会资本建设重大项目。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并提供10个以上就业岗位且连续2年上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非上市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进行直接融资的,按照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

   十、加强优秀人才培育引进突出军民融合产业人才需求导向,以创新型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支持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相关优秀人才,特别要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重大项目和良好待遇吸引高校、科研机构、军工集团骨干人才。依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加快军民融合高端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鼓励军工技术成果转化和分配激励机制,瞄准高端领军人才和管理团队,多渠道、多途径引进各类人才。加大人才柔性使用力度,通过项目合作、互聘兼职等方式,推动军民人才深度融合、协同创新,促进高层次人才共享共用。对拥有“军转民、民参军”核心技术的优秀人才引进,参照自治区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科技厅)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军民融合战略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沟通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扎实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各项工作任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取得实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