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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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9-11-20 来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我区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引领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重点行业加快发展

   (一)现代金融业。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宁设立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对在宁新设立的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所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且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励企业加快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二)旅游休闲业。支持实施旅游景点和旅游景区“一卡通”。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休闲农庄(园)、田园综合体、农业主题公园等新业态,推进产村融合、产城(镇)融合发展。对新评为国家或自治区级示范休闲农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支持发展体育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对新评为国家或自治区级体育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自治区旅游发展委牵头,自治区农牧厅、体育局配合)

   (三)科技服务业。鼓励各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布局一批综合性和专业类科技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设计院所组建成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等专业功能的服务业企业,支持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分离后新设立且连续3年累计总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

   (四)现代物流业。支持国内外品牌物流企业设立区域分拨中心或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鼓励物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对新认定为“5A”“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信息技术服务。鼓励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与信息技术的嫁接和融合,开展设备在线监测与故障诊断、订制生产、服务外包和需求、设计、制造、售后的产业链配套服务。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积极融合实体经济,促进软件由产品形态向服务形态转化。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配合)

   (六)健康养老业。鼓励发展医学检验等第三方医疗服务,推动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支持社会资本出资兴办与医疗、养老机构联办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中自建用房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用房自建或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分别再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或3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鼓励区内各大中专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为养老服务机构输送专业人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在职培训。(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配合)

   (七)文化产业。对自治区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动漫影视作品给予奖励。鼓励动画影视作品、影视剧作品、电视纪录片在国内院线上映或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各台套播放。支持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发展,鼓励新型文化产业业态发展,对新评选命名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户)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自治区文化厅牵头,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商务厅配合)

   (八)电子商务。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根据具体成效,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鼓励电商企业组织我区企业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成本2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九)房地产业。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全装修商品住房,提升全装修住宅供应比例,提高住宅产品质量,单项5万平方米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商品住宅全装修比例占开发总量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十)家政服务业。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将家政服务培训纳入全区就业培训范围。支持各市建设家政服务公共平台。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将家庭服务业企业分为三个档次进行考核,每年对3个档次考核前3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开展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建设和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不超过5年、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集聚区内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十二)建立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考核奖惩机制,对年度考核合格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较快、集聚企业数量增加较多的集聚区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配合)

   (十三)对新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的区内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对新引进我区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且在我区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十四)支持各行业协会、会展企业组织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结合我区产业和资源优势,推动自治区企业与央企、大型国企、民营企业、境外重点企业等开展交流合作。由各行业组织、商协会、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在我区举办会期2天以上(含2天),会议规模在400人以上,区外参会嘉宾比例不低于70%(其中境外嘉宾比例不低于20%)的国际性综合论坛、活动或规模在200人以上的国际性专业(专题)会议论坛,按实际参会嘉宾人数给予补助。(自治区商务厅、博览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三、促进品牌化和标准化建设

   (十五)鼓励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开展品牌化建设,提升品牌影响力,建立服务业品牌保护机制。对评为自治区级服务业品牌化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十六)鼓励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服务标准实施。对评为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十七)建立品牌化、标准化试点评价机制,对获得自治区级试点项目支持的,试点完成后进行验收评价。根据验收情况,采取继续给予试点称号或收回支持资金、取消试点称号等奖励或惩罚措施。(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四、降低企业成本

   (十八)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被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宁夏税务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

   (十九)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宁夏税务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

(二十)对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服务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均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或一般工商业单一制电价。(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能源局配合)

   五、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各类区内外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商局、商务厅、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十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经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以及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在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后,可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商务厅配合)

   (二十三)健全服务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服务业企业监管机制,在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行优先审批、开辟“绿色通道”或信用分类监管等差别措施。对守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签订的联合激励备忘录,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开展联合激励。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部委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惩戒措施,开展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

   六、强化组织实施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实施,确保本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按照分工,履职履责,并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和实施配套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中的奖励或补助资金来源从牵头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现有政策范围、专项资金预算及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原则上为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在自治区公共信息信用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不予支持。各种奖励,当年评定,次年兑现奖励资金。

   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若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