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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宁夏资本市场建设及债券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9-11-0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网站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资本市场建设及债券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资本市场建设及债券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资本市场建设及债券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6〕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4号)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成功发债的民营企业进行补贴;对列入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上市后备库)、依法合规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列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及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对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服务;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和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对成功上市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奖励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企业。

   (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其挂牌主体、业务、主要资产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注册及纳税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首次被列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
   (四)注册及纳税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
   (五)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六)辅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
   (七)市、县(区)财政局。
   (八)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的企业: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拟在境内上市的最近一个会计期末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不少于3000万元、拟在境外上市的最近一个会计期末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不少于1000万元。拟在科创板等实行注册制的板块上市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2.最近三年经营业绩稳定,未出现报告期内其中一年业绩较之前年的高值下滑超过50%的情形;
   3.拟在科创板上市的预计市值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近两年研发投入总和占营业收入总和比例不小于7.5%;
   4.包含股权关系证明的招股说明书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关系的法律意见书。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在入库后6个月内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交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5.企业及其股东近三年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境内外上市企业:
   1.境内上市。拟申请资金奖励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拟境内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业务、主要资产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且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
   2.境外上市。拟申请资金奖励的境外上市公司或拟境外上市企业,应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及纳税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实现融资的;
   (2)注册及纳税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搭建红筹架构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实现融资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发债的民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
   (二)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三)对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四)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奖励10万元。
   (五)根据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数量按照每家1万元的标准对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给予挂牌服务补贴。
   (六)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中介机构每家奖励50万元,对辅导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
   (七)每上市成功一家,由自治区财政增加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项转移支付500万元。
   (八)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九)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首次在宁夏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奖励2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的奖励3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400万元;

   2.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招股说明书通过上市申请审核并进行公布的奖励3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6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成功发行债券的民营企业发债补贴: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发行债券公告;
   3.企业融资凭证;
   4.企业付息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的函。

   (三)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当年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的公告,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2次及以上进入创新层的,不再重复奖励。
   (四)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证明;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因股份制改造发生费用的收费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企业: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证明;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因股份制改造发生费用的收费凭证;
   4.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5.确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上市工作计划;
   6.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有关服务协议;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境外上市公司与境内公司股权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8.境外上市的企业应在入库后6个月内提交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布材料的有关证明。
   (六)境内外上市企业:
   1.境内上市的:
   (1)首次在宁夏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提供宁夏证监局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
   (2)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的,提供中国证监会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
   (3)正式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的,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的批复、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2.境外上市的:
   (1)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企业已通过上市审核(聆讯)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2)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3)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债券贴息资金由相关企业向属地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属地财政局进行初审确认,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不同债券种类向有关监管部门核实:企业债券由自治区财政厅向发改委发确认函确认;公司债券等由自治区财政厅向宁夏证监局发确认函确认;银行间市场债券等由自治区财政厅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确认函确认。
   上市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其他奖励资金由相关企业分别向注册地所在设区的市及宁东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设区的市及宁东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两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申报条件汇总整理后,将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相关奖励及补贴当年申请,次年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重复申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企业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纳入执业质量黑名单,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及宁东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及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