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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夏地区证券期货执业秩序,规范宁夏地区自律监察工作,依据宁夏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宁夏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宁夏证监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健全宁夏地区证券期货业合规管理机制,坚持市场“三公”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构建会员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宁夏地区证券期货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自律规则为准绳,遵循客观、规范、独立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委员会是协会的非常设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七条 委员每届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加强自律;
(二)草拟会员合规管理及相关自律规范、执业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三)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研究,调研、收集会员关于自律合规管理的意见,向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建议和咨询意见;
(四)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合规管理相关培训;
(五)对会员进行检查,就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自律规则行为进行调查;
(六)完成宁夏证监局或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起草相关自律规范、执业标准;
(四)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研、检查等;
(五)承担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起草相关自律规范、执业标准;
(四)组织调研、专题研究、现场检查;
(五)代表委员会向宁夏证监局和协会报告工作;
(六)履行宁夏证监局及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材料、记录、决议等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发放与保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例行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协会秘书处建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并可以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该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对与会员单位有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表决时,该会员单位的委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的修订,由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