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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6条)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宁夏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NINGXIA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FUTURES AND FUNDS)。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含银行类基金代销机构)及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期货基金业的地域性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期货基金行业之间的传导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宁夏地区证券期货基金业的竞争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宁夏证券期货基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宁夏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5号南京证券宁夏分公司四楼4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条)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期货基金法律、法规;向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二)贯彻落实上级行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期货、基金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宁夏证券、期货、基金业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依照规章,表彰奖励先进会员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收集、整理、统计市场或行业相关业务发展指标;管理、维护协会网站;定期编印《宁夏资本市场》期刊;开展协会之间、会员之间的多种交流;组织会员对行业发展进行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七)协助上级行业协会做好辖区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其资格注册和管理工作;
(八)对辖区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九)开展行业间的国内、国际交流和合作;
(十)组织会员开展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利益;
(十一)按照上级行业协会的要求,做好各类创新业务产品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开展各类业务检查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7条)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宁夏境内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基金服务(含基金代销)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
(五)凡依法批准设立的宁夏境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含银行类基金代销机构)可以自愿加入协会。
(六)各银行类基金代销机构在宁夏境内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可以以特别会员身份加入宁夏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
(七)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接受自律管理和服务。
(八)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按照协会要求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四)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相关负责人。
(五)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六)机构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七)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辨的权利;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七)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八)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九)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20条)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十二)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证券期货基金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八)在证券、期货、基金或金融界工作经历5年以上;
(九)热爱或支持协会工作;
(十)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十一)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并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六)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名;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六)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七)调配和聘用协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八)草拟、签发协会日常和行政、业务和财务等文件;
(九)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协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协会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
(二)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协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协会及会员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9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
(一)理事会会员:壹万肆仟元/年;
(二)普通会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柒仟元/年;
(三)特别会员(基金销售机构、代销机构及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叁仟元/年;
(四)私募基金会员:贰仟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2条)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5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3条)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7日宁夏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