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宁夏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时间:2020-09-25来源:本站

第一章    (6条)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宁夏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Ningxi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缩写NXAPCO。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协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遵循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的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不断加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作为政府和监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宁夏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5号南京证券宁夏分公司四楼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条)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经验交流,咨询服务,行业培训。

(一) 协助行业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会员间的交流活动,举办各类讲座、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和规范运作水平;

(三)组织会员与国内其他地区或国外同行业协会开展学习、合作、研讨、出国考察等活动,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四)向会员提供咨询等中介服务;

(五)制定会员职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章,对会员进行职业管理;

(六)加强与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以及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7条)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注册地在宁夏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

(五)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填写《宁夏上市公司协会入会申请表》;

(五)经协会秘书长审查合格并经协会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通过协会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会员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会员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20条)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六)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协会的会员会费标准;

(八)审定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

(十二)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三)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十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十五)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事项;

(十六)审议通过除应当由会员大会通过的协会有关规范性制度;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五)代表协会对外处理重大事务;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订和实施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

(六)负责协会日常的行政事务和财务等管理工作;

(七)签发协会的日常业务和财务文件;

(八)理事会或会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协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协会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

(二)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协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协会及会员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9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

(一)上市公司理事单位的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万元/年;

(二)普通上市公司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5万元/年;

(三)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的会费标准为人民币0.3万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2条)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5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3条)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6日宁夏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